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资讯厅>人群保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

  来源:《广州卫生健康》

张某在广州某汽车厂当冲床工,工作过程中接触噪声。2020年张某在用人单位的组织下,到当地一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论为疑似职业性噪声聋,建议张某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问题1:可以到哪里进行职业病诊断?

答: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广州市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有两家:

1.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海康街68号,020-34063160)

2.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天强路1号,020-38665760

问题2:职业病诊断工作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张某及其用人单位携带《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表》,依法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向张某发放《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告知张某及其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的流程和所需的材料。

答:(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问题3:上面提到的材料要劳动者自己提供吗?(在职业病诊断工作中,用人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职业病诊断相关材料怎么办?)

答:《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问题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5:劳动者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怎么办?

答: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张某及其用人单位按要求准备及提交了相关材料。诊断机构对张某及其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的要求,张某需要完善相关检查。张某按要求完善相关检查并补充提交材料。

收齐材料之后,诊断机构组织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会诊,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送达张某及其用人单位。

张某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决定申请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

问题6:当事人对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广州市的职业病鉴定机构为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广州市人民中路388号,联系电话:020-81844041。

张某或用人单位到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法要求张某或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材料。

问题7:申请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当事人申请首次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张某或用人单位对首次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遂决定申请再鉴定。

问题8: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时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广东省省级职业病鉴定机构为广东省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联系电话:020-81854026。

张某或用人单位到广东省职业病鉴定办公室申请再鉴定,省职业病鉴定办公室依法要求张某或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材料。

问题9:申请再鉴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交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廖阳  供稿)


推荐认知

请给以上评星
你认为这篇文章的内容:
查看排行
转发到 0
版权所有:网上健康教育馆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5 粤ICP备2021027967号-2 网站地图/关于我们/进入健康教育工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