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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你学过吗?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 以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及规定,每个公民都应该认真学习和遵守。懂得有关法律规定,知道自觉防治既是一种社会公德,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一、目前我国39种法定管理的传染病,你知道几个?

甲类传染病是强制管理的传染病,有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严格管理的传染病,共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丙类传染病是监测管理的传染病,共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二、学法懂法,知道你的权利和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的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人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人的义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社区、媒体、学校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三、这些行为,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

或许不经意间你成了引发传染病流行的条件,助推了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有些行为不仅会惹病上身,而且会以身试法。下列行为即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 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的;

※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的;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

※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即上岗就业的;

※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未按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的美容、整容的单位或个人,未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的;

※ 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作血液制品的;

※ 未经牧畜医部门检疫,擅自将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禽家畜外运的;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

※ 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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